《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论:驿站是否有权收取额外保管费,关键在于其是否在提供代收服务前,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清晰告知了免费保管期限及超期收费规则。若驿站未履行告知义务,其收费行为缺乏依据,消费者有权拒绝。
建议:
总之,消费者在面对驿站超期收费问题时,应首先确认其收费是否合规,并积极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