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结论: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对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劳务派遣员工,必须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建议:
风险提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